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并公布实施,删除了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加大对商标印制单位侵权的处罚力度。
商标印制作为商标使用所必经的环节,也是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加强对商标印制的管理,提高商标印制企业的法律意识,可以有效地打击假冒注册商标活动,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此,商标印制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将商标标识的印刷纳入其调整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商标印刷行为的管理力度。2002年和2003年,国务院又分别取消了商标印制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商标印制单位资格审批。为了做好与《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衔接工作,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6年实施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据了解,此次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修改,删除了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对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商标印制单位资格取得的规定予以删除;增加了与《印刷业管理条例》相衔接的内容,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的行为转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增加了执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如果商标印制单位不执行本规章的规定,就在客观上为侵权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留了有关监管的内容,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的要求,保留了对商标印制单位印制行为的管理规定。